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包头市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包医保发〔2025〕9 号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石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稀土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包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筹资标准
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求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前三年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符合包头市实际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参保人个人不另行缴费。
二、合理确定待遇水平
依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大病患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时间,结算年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一)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 1.4万元。
(二)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符合政策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超出起付线以上的政策范围内部分,由大病保险按 70%比例支付。
(三)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 40 万元。
(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
三、做好大病保险承办服务
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必须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四、工作要求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大病保险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为参保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包头市财政局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