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包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5-03-07
资料来源:待遇保障与医药服务管理科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包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包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筹资标准
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求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前三年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符合包头市实际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参保人个人不另行缴费。
(二)待遇水平
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时间,结算年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1.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 1.4 万元。
2.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符合政策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超出起付线以上的政策范围内部分,由大病保险按 70% 比例支付。
3.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 40 万元。
4.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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