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6-12
资料来源:市医保局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结合实际,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政策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足10年医疗保险费的已退休人员,不受企业欠费影响,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二、单位欠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不足10年的,个人或单位为其补足10年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和生育保险费后,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三、单位的在职人员欠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因为死亡、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人员,个人或单位一次性补足欠费后(包括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可办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应的消户或转移手续。其他在职人员仍由单位统一缴费,统一管理,单位补清欠费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