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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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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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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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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
机构职能 |
机构职责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
✓ |
办公室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合作交流等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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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内设机构及职责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
✓ |
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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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信息 |
通讯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及负责人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
✓ |
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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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成员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
✓ |
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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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办理相关业务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
✓ |
医保中心 |
承担全市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审核及支付工作;承担市本级职工医保征收核定经办工作;承担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业务经办工作;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和拨付工作;承担市本级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等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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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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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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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核准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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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招标与采购科 |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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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 |
医保中心 |
承担全市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审核及支付工作;承担市本级职工医保征收核定经办工作;承担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业务经办工作;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和拨付工作;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和拨付工作;承担市本级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等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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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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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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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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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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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服务管理科 |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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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 |
医保中心 |
承担全市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审核及支付工作;承担市本级职工医保征收核定经办工作;承担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业务经办工作;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和拨付工作;承担市本级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等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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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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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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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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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与规划财务科 |
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市及异地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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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决算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预算、决算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本级及部门年度预算、决算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年度公开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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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所属各单位 |
局机关: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开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基础性工作;承担医疗保障及相关资金的财务报表填报分析等业务工作。 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药品、医用耗材、其他医药产品的集中采购数据等内容,为拟订全市医疗保障政策提供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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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预算、决算 |
包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年度预算、决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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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预算、决算 |
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年度预算、决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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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 |
医疗救助 |
公开每季度医疗救助人次、救助资金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季度公开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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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保障科 |
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等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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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行 |
公开每季度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每年度基金预算、决算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季度/年度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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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 |
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等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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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局系统政务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
办公室 |
负责局系统政务公开 | ||||
|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局系统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 |
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且需在政府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展示,方便公众查阅。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
办公室 |
负责局系统政务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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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目录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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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合作交流等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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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 |
可以公开的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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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业务科室、单位 |
起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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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与我市医疗保障有关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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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 |
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
年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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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 |
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等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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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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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合作交流等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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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
人大建议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主办或分办的包头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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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业务科室、单位 |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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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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