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自行管理企业:
为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工作,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企业自行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 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企业自行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相关工作。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日
企业自行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 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6号)、包头市政 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 通知》(包府发〔2009〕117号)要求,为做好企业自行管理 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顺利纳入市级统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将企业自行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现政策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 一。
二、 遵循原则
(一)政策统一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 相关文件规定,准确核实企业自行管理的参保人数、缴费比 例、缴费基数等信息,将企业自行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现政策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统一。
(二)信息统一原则。 充分利用数据库中企业自行管理的现有养老保险数据,在此基础上增加自行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信息,确保参保数据准确无误。
(三)部门联动原则。 移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家单 位,应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 移交时间
正式移交时间确定为2015年1月1日。
四、 移交范围
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 有限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我市医疗、 生育保险政策的参保人员。企业自行管理的离休人员、二等 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包府发〔2000〕 22号)文件规定,不属于移交范围。
五、 基金审核
为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和参保职工的的合法权益,确 保企业自行管理的医保(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 金依法、有序、顺利的纳入市级统筹管理,移交前对企业自 行管理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进行基金审核。 基金审核工作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市人社部门配合,委托审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进行。
(一)基金审核内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 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企业自行管理的参保人数、缴费比例、基金筹集、支出、结余情况;资产负债、投资运营等各种有关情况。
(二)基金审核时间: 8月下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
六、 缴费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1:1的比例 参加医疗保险”,其余退休人员交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职"文革"伤残人员按月缴费,缴费费率8%,其中个 人缴纳2%,单位缴纳6%,同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每人每 年100元;退休"文革"伤残人员参保采取一次性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22000元。
七、基金结余处理
(一)统筹基金结余
移交时,企业应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累计结余 基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累计结余基金和生育保险统筹累计结余基金统一上缴我市财政专户。
(二)个人账户结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自行管理运行期间的职工个人账户的余额,不属于移交范围,由移交企业自行管理。
八、 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2014年8月,市人社局信息网络中心依据移交企业提交 的数据开展制卡申请工作,11月底移交企业配合工商银行包头分行完成社保卡发放工作;9月底之前市社会保险核定稽查中心完成征缴计划测试工作,12月底之前完成缴费核定计划;2015年1月按计划完成征缴任务。
(二)具体工作
1.数据准备期,由移交企业核实移交人员参保信息,编制移交信息表。
2.增加险种期,15个工作日完成。停办移交企业移交人 员的所有社保业务,由前台增加移交企业医疗、生育保险险种,前台增加险种如有困难,可通过信息系统批量处理。
3.历史数据维护期,10个工作日完成。移交企业所有参 保人员在原企业自行管理期间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 算,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月数按移交企业参保数据统一导 入市级社保系统,达到无缝对接,经移交企业核实确认后,通过技术手段做数据迁移,保持相关数据的准确和完整。
4.数据检查期,5个工作日。检查核准移交企业医疗、 生育保险接纳数据,处理退职人员等特殊数据,确保移交数据的准确性。
5.计划下达,准确下达移交企业五险征缴计划,按时送达所属地税征缴机构。
6.移交企业在移交日30天前提供本年度内职工医保统 筹基金发生费用的个人信息,包括次数、最末一次出院日,累计统筹支付金额。
7.移交企业门诊慢性病患者移交时需提供门诊报销病享受待遇人员、转院(包括市内外)人员、异地安置人员花名册(数据光盘、纸质盖章材料)。数据报送时间于移交日30天前。
8.移交期间在本市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 必须于移交日(含移交日)前以移交企业医保参保职工身份 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享受移交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移交 日之后,再以包头市医保参保职工身份办理入院手续,开始 享受包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其它情况以出院日期为 准,移交日(含移交日)以前的仍由移交企业自行支付,移交日后的由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以分娩日期为准,移交日(含移交日)以前的 仍由移交企业自行支付,移交日后的由包头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九、 工作要求
(一)移交企业要认真梳理移交人员的各项参保信息并按时报送,确保参保职工缴费及待遇连续不中断。
(二)各相关部门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移交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工作,按时完成各阶段移交任务。
(三)移交工作要严格按照医保政策和移交协议执行。
按时下达征缴计划,确保连续缴费,实现无缝对接。
(四)移交企业的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工 作涉及多个部门,各个部门要及时处理移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移交工作平稳运行。
( 五 ) 移交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移交时,应明确办事机构,处理解决移交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六)移交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移交后,统一执行包头市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
(七)依照本方案,及时制定移交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