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
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
参保信息变更等事项的告知书
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规范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就全市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参保的法定责任
请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在岗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基本医疗保险是对职工健康的有力保障,覆盖门诊、住院及大病费用,有效防止因病致困风险。也有利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提升企业信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请各单位严格落实“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工作要求。单位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二、依法及时为职工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一)按时申报。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申报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关责任。
(二)准确申报。用人单位应准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依法履行医保费用代扣代缴义务,要真实准确核对参保职工身份、增减员情况,再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单位和个人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避免少申报、漏申报情形发生。
(三)其他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灵活就医医疗保险登记。
三、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医保信息变更
(一)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注销医疗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职工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形(如:离职、死亡等),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停止发放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严格规范职工参保行为,严禁各类违规参保情形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自愿签订放弃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承诺书或协议等理由,不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私下约定规避参保义务,不得以任何名义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不得要求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身份自行缴纳医保,或者用商业医疗保险替代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构劳动关系条件办理参保,严禁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伪造用工证明、变造盗用身份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违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挂靠参保。对虚构用工信息骗取医保参保资格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处理,相关线索要移交税务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追责。
(四)不得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参保情形。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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