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市监协同发力 织密药品追溯监管网
——我市全面推进药品追溯码落地应用工作
药品追溯码是每一盒药品的“电子身份证”,具有唯一性。自2025年3月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以来,我市医保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紧密协作、各司其职,全面推进药品追溯码在定点及非定点零售药店的采集应用工作,全力守护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双防线”。
明确职责分工,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药品追溯码监管涉及药品流通质量安全与医保基金安全两大领域,需要多部门协同发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部署要求,我市医保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厘清职责边界,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医保部门主要负责督促定点零售药店采集上传医保结算药品追溯码信息,对未按要求上传追溯码的药品不予医保基金结算,实现“无码不结”的刚性约束。同时,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和大数据技术,精准调取追溯码重复结算明细,锁定高风险疑点,严查追溯码重复上传、跨机构重复结算、人为篡改数据等违规结算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行业监管执法,指导督促零售药店开展追溯体系建设。重点检查药品进货渠道、质量安全及追溯体系落实情况,核对追溯码信息与实际药品的一致性,督促经营单位规范药品储存、进货查验等环节管理,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对未按要求实施追溯的单位依法处理。
两部门建立问题专办机制,打通数据壁垒,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同步核查,构建起药品流通与医保结算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
联合开展检查,凝聚执法监管合力
在推进药品追溯码落地应用过程中,医保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检查、结果互认”的工作要求,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奔现场开展联合检查。
检查中,医保部门着重核查医保结算数据与药品使用的匹配度;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核查药品采购来源、追溯码流转记录、库存台账与实物相符情况。两部门联合核查药品追溯码全程录入、扫码匹配、台账留存等落实情况,严查药品一物多售、重复医保结算、药品回流等违规行为,对疑点数据进行逐项核验、逐条清零。
针对国家医保局下发的药品追溯码重复结算疑点线索,两部门联合开展实地核查,核实药品采购渠道、进销存台账等关键信息。对查实的违规行为,医保部门依据协议条款作出中止协议、追回基金、行政处罚等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开展药品流通溯源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通过联合执法、分类处置,实现了精准打击、闭环管理。
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全量采集全覆盖
按照国家要求,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零售药店须全面落实“逢码必扫、无码不采、扫码必传”要求。在购药小票上清晰标注药品追溯码信息。
医保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督促各零售药店履行追溯码信息采集主体责任,在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做到“应采尽采、依码结算”。同时,两部门联合开展政策宣讲,引导药店强化合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工作重点
下一步,我市医保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协作联动,推动药品追溯码联合检查常态化、制度化。一是持续完善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依托药品追溯码等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精准度;二是探索构建“扫码验货—数据比对—风险预警—现场核查”监管路径;三是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和药品流通秩序违法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敬告全市各零售药店
药品追溯码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的“关键防线”。我市医保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联合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落实追溯码采集上传、未在购药小票标注追溯码信息、追溯码信息与实物不符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及欺诈骗保的,坚决中止或解除医保定点协议,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零售药店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立即对照政策要求自查整改,做到入库必扫、销售必扫、数据必传、小票必标,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合规经营才是长远发展之道,让我们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温馨提示
广大市民购药时,可通过“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扫描药盒上的药品追溯码,即可获取详细的药品销售信息。如发现追溯码重复、信息异常等情况,请及时向医保或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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