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稀土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稀土高新区事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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