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05-10  作者: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129

委托人: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武燕

  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劳动大厦5楼

受托人: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景志忠

  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四楼

 

为规范包头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委托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委托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购销数量等监督检查;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等行政检查事项。

二、委托执法权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检查权

(一)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二)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三)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和包头市司法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2.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4.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年。自2023419日至2024418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司法备案一份。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        法定代表人(签字)

    武燕                                        景志忠

 

2023418                  202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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