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包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05-10  作者: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01

委托人: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武燕

  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劳动大厦5楼

受托人:包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宏

  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市政务服务中心11楼

 

为规范包头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委托包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委托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医保基金的收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以及医疗费用监督管理

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登记监督管理和医疗保障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骗取医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行政检查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以下行政检查权

1.对社会(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3.对社会(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5.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权

1.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

2.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行政处罚;

3.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行政职权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和包头市司法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2.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4.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年。自2023419日至2024418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司法备案一份。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包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            法定代表人(签字)

武燕                                                 赵宏

 

    2023418                     202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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